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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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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当事人事先取证,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标准要比《职工工伤》标准严格。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客观上也对适用标准更是无所适从。一些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明确要求法官指定应适用的标准,这就为法官左右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2、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时,无相应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员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关系的远近来随意适用各行业、地方等的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得到当事人好处就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评定。由于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有的条款不明确,内容上存在相互冲突,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如青年脾切除,如果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六级。而如果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两者结果相差两级。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有些地方自行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标准。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且只对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各部门或行业组织先后制定了多种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部门标准。标准不同,伤残评定的名称也不同,可谓纷呈多彩。伤残程度评定结果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导致同样的伤残程度,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中分为了十个等级,但这里面并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大量损害致残如伤害致残、产品质量致残、医疗损害致残等案件的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不好适用哪种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好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益。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它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如《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不是工伤致残或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抗辩。(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这一行业标准属残,而适用另一行业标准就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比如国家标准的《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如对同一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甚至高出二、三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上也是不一样的。《工伤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三个级别,即1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7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道路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4个级别,即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至10级为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有两种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道路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三)伤残鉴定标准多,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标准虽规定了各自适用范围,但有些案情不明了的,法医还得去查询,弄清楚伤者属哪一类伤残,请求哪一方面的赔偿,再去查相关鉴定标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仅有时难以选择适用。如丁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将某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横跨公路的电话线挂断,致使在电线杆上施工的陈*来摔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公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机关批准,不准占有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丁某驾车注意安全不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陈*来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某公司、司机丁某在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后,便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及有关赔偿,陈*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将某公司及丁某为共同被告诉至,并申请伤残鉴定。接受委托后,对陈某伤残鉴定适用何种标准有三种观点:一种是陈某是某公司雇员,且某公司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适用《工伤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伤者致伤原因为交通事故,司机丁某在事故中存在责任,应适用《道路标准》;第三种观点是应分别适用《工伤标准》、《道路标准》评定伤残,至于审理中适用何种伤残等级,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予以认定。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一)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或者出现随意选择的现象,导致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二)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数,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三)司法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公众不知道有几个伤残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而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一致的鉴定标准竟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一、司法鉴定错误鉴定人要负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鉴定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给当事人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错误,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不是该负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局制定了《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将被追究责任。该《办法》规定,凡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3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结论的;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办法》规定,凡是出现了上述情形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人体损伤主要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程度。其中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3种观点: 一、鉴定伤残的标准是什么1、鉴定伤残的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如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二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三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4)四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5)五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二、伤残鉴定如何申请1、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当事人出院后,携带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和病例委托专门的残疾鉴定机构;2、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携带本人的案件、诊断证明等材料,由鉴定人员现场鉴定;3、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将根据当事人的伤情,在一定期限内出具是否构成残疾和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4、鉴定意见将作为索赔金额的参考依据。

第1种观点: 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伤者的受伤后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来确定其伤残等级。我国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为十级,规定了每一级别的相关标准和评定方法。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评估方法,用于确定受伤者因事故、疾病等原因而导致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赔偿金额。鉴定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构制定并发布。我国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轻微伤残到极重伤残逐级划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损失。其中,轻微伤残指伤者虽然有某种程度的损伤,但不影响其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而极重伤残则意味着伤者已经完全丧失了相应的生活和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和照顾。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伤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参与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等。根据不同情况的组合,可以确定一个人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金额。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专业的医疗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和判定。同时,受伤者及其家属也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求得公正和合理的评估结果。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根据其伤残等级和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和被告的赔偿数额都具有重要意义。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评估方法,可以保障受害人因伤害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和公正的补偿。作为法律从业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客户进行伤残鉴定和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因受伤或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受伤或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受到的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适用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鉴定伤残等级的流程如下:首先当事人应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且获得工伤认定书;当事人应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评定;需要在十五日后领取鉴定材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复查。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伤残等级一共十级,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打伤情鉴定鉴定需要哪些材料?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说明;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2种观点: 鉴定伤残等级的流程如下:首先当事人应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且获得工伤认定书;当事人应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评定;需要在十五日后领取鉴定材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复查。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伤残等级一共十级,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打伤情鉴定鉴定需要哪些材料?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说明;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人体损伤主要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程度。其中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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