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中分为了十个等级,但这里面并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大量损害致残如伤害致残、产品质量致残、医疗损害致残等案件的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不好适用哪种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好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益。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它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如《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不是工伤致残或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抗辩。(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这一行业标准属残,而适用另一行业标准就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比如国家标准的《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如对同一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甚至高出二、三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上也是不一样的。《工伤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三个级别,即1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7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道路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4个级别,即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至10级为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有两种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道路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三)伤残鉴定标准多,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标准虽规定了各自适用范围,但有些案情不明了的,法医还得去查询,弄清楚伤者属哪一类伤残,请求哪一方面的赔偿,再去查相关鉴定标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仅有时难以选择适用。如丁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将某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横跨公路的电话线挂断,致使在电线杆上施工的陈*来摔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公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机关批准,不准占有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丁某驾车注意安全不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陈*来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某公司、司机丁某在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后,便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及有关赔偿,陈*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将某公司及丁某为共同被告诉至,并申请伤残鉴定。接受委托后,对陈某伤残鉴定适用何种标准有三种观点:一种是陈某是某公司雇员,且某公司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适用《工伤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伤者致伤原因为交通事故,司机丁某在事故中存在责任,应适用《道路标准》;第三种观点是应分别适用《工伤标准》、《道路标准》评定伤残,至于审理中适用何种伤残等级,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予以认定。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一)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或者出现随意选择的现象,导致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二)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数,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三)司法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公众不知道有几个伤残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而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一致的鉴定标准竟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一、司法鉴定错误鉴定人要负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鉴定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给当事人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错误,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不是该负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局制定了《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将被追究责任。该《办法》规定,凡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3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结论的;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办法》规定,凡是出现了上述情形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人体损伤主要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程度。其中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3种观点: 一、鉴定伤残的标准是什么1、鉴定伤残的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如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二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三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4)四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5)五级伤残,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二、伤残鉴定如何申请1、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当事人出院后,携带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和病例委托专门的残疾鉴定机构;2、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携带本人的案件、诊断证明等材料,由鉴定人员现场鉴定;3、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将根据当事人的伤情,在一定期限内出具是否构成残疾和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4、鉴定意见将作为索赔金额的参考依据。
第1种观点: 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伤者的受伤后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来确定其伤残等级。我国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为十级,规定了每一级别的相关标准和评定方法。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评估方法,用于确定受伤者因事故、疾病等原因而导致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赔偿金额。鉴定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构制定并发布。我国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轻微伤残到极重伤残逐级划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损失。其中,轻微伤残指伤者虽然有某种程度的损伤,但不影响其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而极重伤残则意味着伤者已经完全丧失了相应的生活和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和照顾。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伤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参与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等。根据不同情况的组合,可以确定一个人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金额。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专业的医疗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和判定。同时,受伤者及其家属也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求得公正和合理的评估结果。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根据其伤残等级和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和被告的赔偿数额都具有重要意义。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评估方法,可以保障受害人因伤害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和公正的补偿。作为法律从业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客户进行伤残鉴定和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因受伤或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受伤或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受到的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适用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鉴定伤残等级的流程如下:首先当事人应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且获得工伤认定书;当事人应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评定;需要在十五日后领取鉴定材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复查。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伤残等级一共十级,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打伤情鉴定鉴定需要哪些材料?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说明;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2种观点: 鉴定伤残等级的流程如下:首先当事人应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且获得工伤认定书;当事人应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评定;需要在十五日后领取鉴定材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复查。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伤残等级一共十级,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打伤情鉴定鉴定需要哪些材料?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说明;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人体损伤主要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程度。其中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
第1种观点: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3种观点: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一、人身损害赔偿十级伤残计算标准各地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同,但确实是要求赔偿20年,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具体而定。以北京地区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元(19978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元(8620元x20年x10%)。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79912元(19978元x20年x2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4480元(8620元x20年x20%)。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19868元(19978元x20年x3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51720元(8620元x20年x30%)。受害人为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9824元(19978元x20年x4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660元(8620元x20年x40%)。受害人为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99780元(19978元x20年x5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86200元(8620元x20年x50%)。受害人为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2397366元(19978元x20年x6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03440元(8620元x20年x60%)。受害人为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79692元(19978元x20年x7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20680元(8620元x20年x70%)。受害人为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198元(19978元x20年x8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37920元(8620元x20年x80%)。受害人为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59604元(19978元x20年x9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5160元(8620元x20年x90%)。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0元(19978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0元(8620元x20年x100%)。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1种观点: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1、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一)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或者出现随意选择的现象,导致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二)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数,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三)司法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公众不知道有几个伤残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而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一致的鉴定标准竟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一、司法鉴定错误鉴定人要负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鉴定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给当事人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错误,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不是该负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局制定了《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将被追究责任。该《办法》规定,凡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3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结论的;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办法》规定,凡是出现了上述情形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3种观点: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标准有: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民政部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以及卫生部制定、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门也联合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新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通过对上述几种标准的分析,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不少的缺陷:(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损害致残案件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益。据调查,广东省某些地方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轻伤以下不予评残,只有重伤、且当事人强烈要求的才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评残。由于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行业标准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凸显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道路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采用附录B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而《工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司法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等标准。通常,同样的伤工伤鉴定的级别要高于人体损伤鉴定的级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法律依据:《法医鉴定伤害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司法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等标准。通常,同样的伤工伤鉴定的级别要高于人体损伤鉴定的级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司法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等标准。通常,同样的伤工伤鉴定的级别要高于人体损伤鉴定的级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法律依据:《法医鉴定伤害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司法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等标准。通常,同样的伤工伤鉴定的级别要高于人体损伤鉴定的级别。一、应根据不同的伤残原因区别适用定残标准由于两种不同鉴定标准导致定残结果差异,既直接影响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司法公正。而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无司法解释指导哪种原因的伤残适用哪种标准鉴定,这就为目前伤残鉴定领域的乱象留下空间。为了避免两种标准的适用无休止的混乱下去,有较为统一也相对公允的认识,笔者试图从现有司法解释、法理上合理厘清不同的案件适用两个标准的思路:(一)交通事故伤残适用“交通标准”是原则。因为“交通标准”本身就是为交通事故定残“量身定制”的。(二)工伤事故、职业病定残适用“工伤标准”也是原则。(三)雇佣关系的伤残定级适用“工伤标准”。因为雇佣关系本质是劳动关系,只因用工主体问题被另立门户。劳动关系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单位及有关个体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是个人用工。雇佣关系实质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雇员在受雇劳动中受伤,性质类同于工伤。另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受雇劳动中受伤,雇主为严格责任,所以应当适用“工伤标准”定残级。但在雇员受雇中被第三方的机动车辆伤害构成交通事故的定残级;以及受雇于运输行业的雇员构成交通事故,因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应依“交通标准”定残级。(四)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受害者伤残的,应依“工伤标准”定残级。
第1种观点: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1、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伤残鉴定后如何赔偿伤残鉴定赔偿如下:1、一至四级代为缴纳医疗保险,每月补贴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由当事人27个月工资按等级依次递减;2、五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当事人工资,六级16个月,五至六级补贴社保;3、七至九级伤残补助金由当事人13个月工资依次递减,再根据当地标准解约时补贴医疗就业补助金。
第2种观点: 一、人体伤残鉴定和人身伤残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二、扩宽内容(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1种观点: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1、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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