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是否能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致使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劳动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导致残疾,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导致残疾的相关赔偿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同时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职工也享受着不同的赔偿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上班时间拜访客户摔倒算工伤。一般情况下,工伤的认定取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所以,能否构成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另外,是否构成工伤还需要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去申请,由劳动局的工伤科来进行最终调查认定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2种观点: 案情简介案例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环保科技公司的起诉。案例解析环保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地铁内自己不慎摔倒,其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工作原因,且不属于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作为销售人员,张某外出拜访客户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因工外出,且其拜访完客户返回公司的途中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其次,张某完成工作任务后返回公司也属于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摔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因此,张某应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上班途中自己摔倒不算工伤。自己摔倒的单人事故,没有第三人的责任的话,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摔伤,申请工伤认定并不需要第一现场,但是在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和员工的意见不一致时,单位需要提取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如果存在疑点,证据不明确时,劳动部门需要进行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年会上因表演节目受伤一般算工伤。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去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