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评报告一般在发改委、环保局、工商部门审批。项目是生产类的需要做环评,具体流程如下:1、先去发改委备案,备案可以在网上备案系统备;2、备案结束后,找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做环评;3、环评单位完成环评报告后拿环评报告去环保局进行审批;4、环保局基本在7个工作日内出审批意见;5、拿到审批意见后,就可以去工商部门办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评审批报告有效期五年。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1种观点: 企业项目环评报告书可以在环保局网站上查询。在环境测评之前,企业会出一个项目的环评公示,在项目所在地附近的社区公告栏粘贴第一、二次环评公示;环评完成之后交给环保局时,会附加一本简本,电子版便于环保局在其网站上公示。如果你要想找正本,那只有找做这个的环评单位或企业,但他们没有义务提供给我们。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指简易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与内容的书面表现形式。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完成并提交的、将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综合评价,论证和选择最佳方案,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之达到布局合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可能性最小的一系列活动所取得的资料与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实记录、反映出来的建设项目的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总体结构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总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环评技术导则的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2、基础数据可靠。基础数据是评价的基础,基础数据如果有错误,特别是污染源排放量有错误,即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式和精确计算,其计算结果也是错误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3种观点: 去项目所在地环保局(项目上报的环保局)查询环评号,环评号是由环保局环评审批部门给的。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