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无法办理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后,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法办理贷款是因为买受人个人原因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若已经交房,买方应当按照要求退还房屋,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均没有过错的,出卖人应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应当配合卖方履行相关的退房工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出于个人原因,交了首付没签合同,是可以退房的,但是这属于单方面违约,但之前交纳的定金是无法要回的。如果是出于开发商的原因,交了首付没签合同,也是可以退房。退房的法定条件,综合起来包括以下几种:1、购房合同无效:实践中,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