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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被刑拘后如何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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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强奸罪立案后不能和解,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一、轻伤二级怎么判?有谅解书轻伤害二级有谅解书会被缓刑。本来因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轻伤害二级,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是因为犯罪的人认错态度良好,并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如果已经报过案,那么在最后对犯罪人判决时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并且会宣告缓刑。也可能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人从宽处罚。二、谅解书在的作用有哪些刑事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自愿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出具的书面意见。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谅解书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性质并不严重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案件,通过赔偿获得谅解书并提交给办案机关,可以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甚至撤销案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交通事故的谅解书对判刑有什么作用交通事故对方出具谅解书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种观点: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奸罪派出所立案不能和解,但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案件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适用该程序。法律分析强奸罪派出所立案不能和解,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拓展延伸强奸罪被刑拘后的辩护策略和可能的结果强奸罪被刑拘后的辩护策略和可能的结果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首先,辩护律师可能会调查证据,寻找疑点和矛盾之处,以削弱控方的指控。其次,辩护律师可能会探讨被告的证人证言,寻找证人的不可靠性或可疑动机。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尝试提出其他辩护理由,如自愿性、证据不足或不可靠等。然而,辩护策略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款的适用。可能的结果包括:撤销指控、判决不成立、罚款、缓刑、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最终结果取决于法庭的判断以及辩护律师的能力和策略。因此,对于被涉嫌强奸罪并被刑拘的人来说,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至关重要的。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的规定,对于某些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可以和解。然而,对于涉及强奸罪的案件,派出所立案后是不能和解的。因此,对于被涉嫌强奸罪并被刑拘的人来说,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将通过调查证据、探讨证人证言等方式,为被告提供最佳的辩护策略。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法庭的判断以及辩护律师的能力和策略。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经办案侦查发现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撤案。(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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