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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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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一、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二、我国归责原则的规定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3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意味着受害人作为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断而受到损害,无需证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或举证不充分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林木折断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林木折断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的,换言之,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免予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依此减轻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三是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受害人有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须有林木的致害行为。即出现了林木折断的事实。林木折断不仅仅是指路边树,而是指一切林木。《民法典》规定的林木致害行为是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在林木致害方式的理解上,应当包括林木倾倒,即林木倾倒但未折断,也就是林木从某处断裂,既可以是林木整体的断裂,也可以是树枝的断裂。同时发生的损害是由林木折断造成的,而不是对林木本身造成损害。这里是否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导致损害,以及林木是否直接接触受害人,不属于考虑的因素。例如,一人骑车为躲闪即将坠落的折断的林木,仓促之中不慎摔伤,可能受害人并未被折断的林木直接砸到,但此种情况下,也构成林木损害责任。2、须有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须与林木折断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二者之间应当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地,林木折断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为有因果关系;林木折断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而是引发其他现象,导致他人受损害,也应为有因果关系。4、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者欠缺,均以过失方式表现出来。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过失的确定方式应采推定方式。即发生了林木折断的损害事实,首先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这个举证责任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而非受害人承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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