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既往有心脏病病史,保险公司有权对该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可能会拒绝承保或者加收额外费用。如果客户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客户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既往心脏病病史并成功承保,且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排除该病种,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赔偿。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保险人或者中介机构应当就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情况。2.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承保的险种应当明确,不得采取模糊、含糊或者有其他不当规定。保险人不得将其不承保的险别或者责任规定在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单中。3. 《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变更告知保险人;未及时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 《保险合同法》第十三条:保险人无故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双倍赔偿;保险人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符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与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相当的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对于既往病史的定义及规定不一,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果既往病史未在投保时告知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既往病史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关,或者该病已经康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3.《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