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江苏S122省道南京段起于宁杭公路与南京绕城公路交叉处,直接抵达句容黄梅新塘。S12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南京段全长20.976公里;句容段全长14.39公里。工程将原先的双向两车道,改造成60米宽路基的开阔大道。改造后的S122,主线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不设红绿灯,两侧各有两条双车道的辅线。道路的设计通行时速达到了100公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扬州-镇江-南京-马鞍山铁路项目线路北起扬州南站,经镇江、句容、禄口机场接入拟建的巢马城际铁路马鞍山南站,近期扬州至镇江段利用既有线,新建镇江至马鞍山段。扬马城际铁路全长约160公里,时速为最初250公里每小时上调整为350公里每小时。根据郭庄最新一期的规划图显示,扬马城际铁路从句容出来后,经郭庄赤山湖片区,进入郭庄空港新区,沿现有张朝路走向,上跨宁杭高速和宁杭高铁,规划与郭庄境内的宁杭高铁新建两条联络线。法律依据:南京地铁官网发布《南京至句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延伸线单项设计(DS6-XS11、12标) 招标公告》《南京至句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延伸线地质勘察(DS6-XK06、07标) 招标公告》,涉及站点均为句容段站点,宁句城际句容段有望率先开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扬州-镇江-南京-马鞍山铁路项目线路北起扬州南站,经镇江、句容、禄口机场接入拟建的巢马城际铁路马鞍山南站,近期扬州至镇江段利用既有线,新建镇江至马鞍山段。扬马城际铁路全长约160公里,时速为最初250公里每小时上调整为350公里每小时。根据郭庄最新一期的规划图显示,扬马城际铁路从句容出来后,经郭庄赤山湖片区,进入郭庄空港新区,沿现有张朝路走向,上跨宁杭高速和宁杭高铁,规划与郭庄境内的宁杭高铁新建两条联络线。法律依据:南京地铁官网发布《南京至句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延伸线单项设计(DS6-XS11、12标) 招标公告》《南京至句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延伸线地质勘察(DS6-XK06、07标) 招标公告》,涉及站点均为句容段站点,宁句城际句容段有望率先开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扬州-镇江-南京-马鞍山铁路项目线路北起扬州南站,经镇江、句容、禄口机场接入拟建的巢马城际铁路马鞍山南站,近期扬州至镇江段利用既有线,新建镇江至马鞍山段。扬马城际铁路全长约160公里,时速为最初250公里每小时上调整为350公里每小时。根据郭庄最新一期的规划图显示,扬马城际铁路从句容出来后,经郭庄赤山湖片区,进入郭庄空港新区,沿现有张朝路走向,上跨宁杭高速和宁杭高铁,规划与郭庄境内的宁杭高铁新建两条联络线。法律依据:南京地铁官网发布《南京至句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延伸线单项设计(DS6-XS11、12标) 招标公告》《南京至句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延伸线地质勘察(DS6-XK06、07标) 招标公告》,涉及站点均为句容段站点,宁句城际句容段有望率先开工。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有,发展基础中提及郭庄1次,重点表扬郭庄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一二三产协同发展。坚持通盘谋划全市产业布局,中科物栖、中科视语、壹度科技、台湾半导体产业园等一批成长性强、带动力强的优质项目落 户。各板块在优势领域持续发力,宝华“桥头堡”、开发区“发动机”、郭庄“新引擎”、下蜀“千斤顶”功能进一步强化,环南 京东部创新创业带加快形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放东路区域前进路区域二、三期新城建筑公司西侧法律依据:《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一条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 27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13.5 万元/公顷(二)安置补助费标准:1.7 万元/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河片区改造是仪征市重点工程项目,区域范围:东至东岳庙、奎光巷;西至东园南路;南至扬子东路;北至新河路,总占地面积约1300亩。法律依据:《仪征三河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招标公告》一、 招标条件仪征市三河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000万元,招标人为仪征市扬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1.建设地点:东至东岳庙、奎光巷;西至东园南路;南至扬子东路:北至新河路。2.工程规模:总占地面积约1300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放东路区域前进路区域二、三期新城建筑公司西侧法律依据:《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一条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 27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13.5 万元/公顷(二)安置补助费标准:1.7 万元/人
第1种观点: 句容郭庄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政府规定和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方面。句容市郭庄镇是全国著名的陶瓷生产基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郭庄村的部分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针对这一情况,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并组织专项评估机构核定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多个方面的费用,例如:1. 房屋补偿:按照政府规定或协商达成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2. 搬家补偿: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计算搬家费用;3. 安置补助:如果当事人需要重新买房或租房居住,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安置补助;4. 生活补贴: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等。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政府规定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且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充分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并遵循合法程序进行操作。句容郭庄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政府规定和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如果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第2种观点: 1、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1)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2)征收鱼塘、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物价、农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安置补助费标准(1)征收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人。(2)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3种观点: 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九条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一)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鱼塘、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物价、农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评估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牵头,市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作价收购补偿(见附件3)。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件2),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三)建设用地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收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人。(二)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方案争议在裁决前不影响征收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不管是被征收土地的民众还是实施工作的政府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或者请求赔偿,超过标准或者不到标准的赔偿肯定会引起很多的经济纠纷甚至是行政争议,此时建议被侵权的人即使委托律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江苏S122省道南京段起于宁杭公路与南京绕城公路交叉处,直接抵达句容黄梅新塘。S12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南京段全长20.976公里;句容段全长14.39公里。工程将原先的双向两车道,改造成60米宽路基的开阔大道。改造后的S122,主线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不设红绿灯,两侧各有两条双车道的辅线。道路的设计通行时速达到了100公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江苏S122省道南京段起于宁杭公路与南京绕城公路交叉处,直接抵达句容黄梅新塘。S12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南京段全长20.976公里;句容段全长14.39公里。工程将原先的双向两车道,改造成60米宽路基的开阔大道。改造后的S122,主线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不设红绿灯,两侧各有两条双车道的辅线。道路的设计通行时速达到了100公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具体的拆迁有关事项要看项目规划。拆迁启动的时间要看各地具体的征收项目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江苏S122省道南京段起于宁杭公路与南京绕城公路交叉处,直接抵达句容黄梅新塘。S12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南京段全长20.976公里;句容段全长14.39公里。工程将原先的双向两车道,改造成60米宽路基的开阔大道。改造后的S122,主线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不设红绿灯,两侧各有两条双车道的辅线。道路的设计通行时速达到了100公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江苏S122省道南京段起于宁杭公路与南京绕城公路交叉处,直接抵达句容黄梅新塘。S122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南京段全长20.976公里;句容段全长14.39公里。工程将原先的双向两车道,改造成60米宽路基的开阔大道。改造后的S122,主线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不设红绿灯,两侧各有两条双车道的辅线。道路的设计通行时速达到了100公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1、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1)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2)征收鱼塘、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物价、农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安置补助费标准(1)征收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人。(2)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2种观点: 句容石狮那片近年来一直有拆迁,因为该片区已划归到句容开发区范围。该区域是和江宁的土桥镇搭接的,规划为句容西大门的工业区,之前拆迁有涉及候家边、前铃、徐城。目前获得的消息,近期拆迁还没有涉及到殷家边等地,因为那边靠近江宁土桥太近了(距离句容市外围属于偏远的),句容开发区目前的开发建设是在殷家边和焦家这片地方的东部。靠近城区方向(相当的从句容市区往外围逐步推进)。句容正在加快城市化的过程,特别是城西、北那片,所以未来城西与江宁搭接的地区迟早会启动新一轮的城市化开发建设。因为已经有相关规划了。宝华镇和平村,下蜀镇空青村,茅山镇东霞村,天王镇前进村、蔡巷 村,白兔镇白兔村、中心村,郭庄镇百丈村、经戴村,后白镇王庄村、后白村,华阳街道吉 里村、杨家巷村、上路社区居委会,茅山风景区管委会玉晨村,开发区管委会赤岗村、寨里村、莲塘村、黄梅村会拆。句容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宝华镇宝华村、凤坛村,后白镇二圣村,开发区后莘村、赤岗村、莲塘村,下蜀镇桥头村、沙地村、裕课村的集体农用地17.4909公顷、建设用地6.13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镇江农村拆迁规划范围1、规划范围为镇江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乡镇,总面积1088平方公里,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其中重点范围为丹徒区、镇江新区。2、对规划范围内现状自然村庄(1098个)进行分类,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合理确定规划发展村庄,明确乡村发展的空间载体,提出差别化的建设引导要求,明确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乡村集约建设、引导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公共财政的投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规划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九条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一)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鱼塘、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物价、农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评估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牵头,市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作价收购补偿(见附件3)。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件2),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三)建设用地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收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人。(二)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方案争议在裁决前不影响征收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不管是被征收土地的民众还是实施工作的政府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或者请求赔偿,超过标准或者不到标准的赔偿肯定会引起很多的经济纠纷甚至是行政争议,此时建议被侵权的人即使委托律师。
第1种观点: 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人员的申报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发放及个人分账户管理;监察、农工办、农委、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协调和被征地农民人员登记审核及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定的疏菜保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确定。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安置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标准确定。第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江都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具体的规定;市区(不含江都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2)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第二十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第二十一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二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三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标准:市区(不含江都区)按照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江都区和各县(市)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第二十六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际领取养老金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本级预存款账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预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材料。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一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区(管委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将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二)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三)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1]148号)即行废止。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扬府发[]114号)继续执行。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获得赔偿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3种观点: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为17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为13000元。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青苗补助费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700元。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5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750元。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3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000元。4、棉花:每亩800元。(四)地上附着物补偿仍按照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经费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