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价格标准为: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0元;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宿城区计划启动8个项目,其中国有土地上3个,集体土地上5个。总占地面积约6675.8亩,改造户数约2432户,改造总面积约73.07万平米,改造总投资预算约38.3087亿元。第一批已启动新苑小区周边地块及高铁商务区改造(高铁线以南)2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323亩,改造户数约541户,改造总面积约16.72万平米,改造总投资预算约10.4049亿元。剩余6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352.8亩,改造户数约1904户,改造总面积约56.35万平米,改造总投资预算约27.9038亿元,将根据资金到位、安置房源落实情况依次启动实施。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宿迁宿城区中心城市范围内(东至张家港大道,南至北京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大运河;高铁商务区以及湖滨新区核心区)要基本完成约46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 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宿城区计划启动8个项目,其中国有土地上3个,集体土地上5个。总占地面积约6675.8亩,改造户数约2432户,改造总面积约73.07万平米,改造总投资预算约38.3087亿元。第一批已启动新苑小区周边地块及高铁商务区改造(高铁线以南)2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323亩,改造户数约541户,改造总面积约16.72万平米,改造总投资预算约10.4049亿元。剩余6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352.8亩,改造户数约1904户,改造总面积约56.35万平米,改造总投资预算约27.9038亿元,将根据资金到位、安置房源落实情况依次启动实施。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宿州的老城区路网将要进一步完善,计划改造建设8条道路,全长3950米,总投资约6170万。具体如下:1、第九小学北侧规划支路项目,拟建于统建巷至西昌路,项目长约200米、宽12米,预估算总投资约160万元;2、文华路项目,拟建于淮海路至西昌路(两淮融景苑南侧),项目长约600米、宽40米,预估算总投资约1920万元;3、育贤路项目,拟建于通济二路至磬云路(市民政局以南),项目长约400米、宽18米,预估算总投资约430万元;4、明月路项目,拟建于淮海路至西昌路(黄庄安置区附近),项目长约600米、宽24米,预估算总投资约1260万元;5、鹏程路西延项目,拟建于宿怀路至运粮河,项目长约450米、宽18米,预估算总投资约520万元;6、通济路南延项目,拟建于浍水路至汴河路,项目长约600米、宽18米,预估算总投资约650万元;7、通济二路南延项目,拟建于浍水路至汴河路,项目长约600米、宽18米,预估算总投资约650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停运,宿州火车站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广大旅客,应密切关注车站公告或12306网站通知,车站站台改造期间,可选择乘坐高铁或汽车南下出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站站台改造期间,部分经过该站的火车停运。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