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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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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发生合同纠纷时,鉴定人无须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可以只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但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不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包括哪些?1、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伤残鉴定是有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该鉴定结论,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下申请鉴定的,都会同意重新鉴定。2、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如果对司法鉴定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3、向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局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结论有违规违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进行投诉。二、笔迹鉴定民间借贷可以做吗可以通过法院委托;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三、司法鉴定在开庭前做吗司法鉴定在开庭前做,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按照司法鉴定的结果,共同商讨赔偿金额。如果对赔偿责任有异议再上法院去提起诉讼。开庭后法院有要求会申请传召,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不需要见证人或律师,法律没有签合同时需要律师或见证人的强制性要求;2、如果签署合同时,有见证人或律师也是可以的,并无不利影响,可以由上述人员对合同签署等情况进行证明。3、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4、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都可以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安排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了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证人名单并通知法院。随后,法院通知证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无法到庭,可以提出书面证言,也可以采用视频等技术手段作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请求传唤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证人和鉴定人作证或鉴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法院传唤证人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应当注意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人有证言能力,应当出庭作证;不能出庭的,可以在送达传票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证言,也可以由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到证人所在地作证,也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第1种观点: 一、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二、扩展资料深圳龙岗区司法局颁布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诉讼当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主要表现为一方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如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或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程序有错误等。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种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个案件中多份鉴定意见有异议。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出的个人意见。所以,鉴定人实质上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证据的证人,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其称为“专家证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根据鉴定人负责制度,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或对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对比,从中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如果经过法庭质证,鉴定人不能说服法官确信其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则法官可以决定重新进行鉴定。这对于使判决建筑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排除疑虑,服从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较为普遍,不利于树立判决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有多种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官为什么采信某一种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而不采信另外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不经过公开的质证,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损害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因此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本条明确要求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使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主要表现为一方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如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或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程序有错误等。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种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个案件中多份鉴定意见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较为普遍,不利于树立判决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有多种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官为什么采信某一种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而不采信另外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不经过公开的质证,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损害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因此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本条明确要求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使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一项法定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一、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二、扩展资料深圳龙岗区司法局颁布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诉讼当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主要表现为一方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如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或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程序有错误等。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种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个案件中多份鉴定意见有异议。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出的个人意见。所以,鉴定人实质上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证据的证人,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其称为“专家证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根据鉴定人负责制度,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或对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对比,从中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如果经过法庭质证,鉴定人不能说服法官确信其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则法官可以决定重新进行鉴定。这对于使判决建筑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排除疑虑,服从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较为普遍,不利于树立判决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有多种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官为什么采信某一种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而不采信另外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不经过公开的质证,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损害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因此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本条明确要求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使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主要表现为一方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如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或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程序有错误等。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种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个案件中多份鉴定意见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较为普遍,不利于树立判决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有多种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官为什么采信某一种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而不采信另外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不经过公开的质证,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损害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因此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本条明确要求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使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一项法定义务。

第2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纠纷中的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院的质抄询。《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袭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百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度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知人拒 不出庭作证 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道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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