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迎河镇、安丰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5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36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40元/亩;保义镇、板桥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291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164元/亩、安置补助费25746元/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3种观点: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东:小任庄居民点,南:洪碱河,西:耕地,北:湘西沟;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东:农贸市场,南:道路,西:耕地,北:耕地。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东:已征收土地,南:坑塘,西:闫庄居民点,北:闫庄居民点。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湘西河,南:道路,西:耕地,北:道路。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道路,西:凤凰大道,北:耕地。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已征收土地,西:湘西沟,北:耕地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黄里村。东:耕地,南:耕地,西:湘西沟,北:耕地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拟使用土地总面积15.1631公顷,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5.1056公顷,农用地13.33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853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其中: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小任庄组集体土地0.28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86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朱楼组集体土地0.2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0公顷,建设用地0.2048公顷。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闫庄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均为农用地。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3.9411公顷,农用地3.9411公顷(耕地3.941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6.454公顷,其中农用地5.1246公顷(耕地4.4577公顷、园地0.5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2公顷),建设用地1.3294公顷。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2.7375公顷,其中农用地2.6325公顷(耕地2.2401公顷、园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6公顷),建设用地0.1050公顷。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东王店组、黄里村后黄组集体土地1.4159公顷,其中农用地1.3698公顷(耕地1.0928公顷、园地0.1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7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油坊村、桥头村、黄里村、河北村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上报审批。序号行政区域范围征地面积(亩)区域类别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备注综合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渠沟镇土楼村4.284I395001580023700地块12、渠沟镇桥头村0.1905I395001580023700地块33、渠沟镇黄里村214.719I395001580023700地块4、5、6、74、渠沟镇油坊村3.882Ⅲ357001428021420地块25、渠沟镇河北村3.5085Ⅲ357001428021420地块7(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旱地按1500元/亩,园地按1800元/亩予以补偿。(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其中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相政秘[2011]129号文件精神执行。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七、本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