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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管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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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以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标准为:(1)20区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2)21区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3)22区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法律依据:根据《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规定:5.1.6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划分为20区。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主要包括粉尘容器内部场所,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集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包装设备等。5.1.721区的范围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按下列规定:(1)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划分为21区。(2)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并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范围。21区的范围按照释放源周围1米的距离确定。(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时,实体结构的表面作为该区域的边界。(4)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的21区被一个22区包围。(5)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可能产生21区的场所主要包括: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为了操作而需频繁移出或打开盖/隔膜阀时,粉尘容器外部靠近盖/隔膜阀周围的场所;当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尘环境形成的措施时,在粉尘容器装料和卸料点附近的外部场所、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场所;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时,粉尘容器的外部场所;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既非持续、非长期、非频繁时,粉尘容器的内部场所,如自清扫间隔长的料仓(偶尔装料和/或出料)和过滤器污秽的一侧。5.1.822区的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1)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并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2区范围。22区的范围按超出21区3米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米的距离确定。(2)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时,实体结构的表面作为该区域的边界。(3)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2区。可能产生22区的场所主要包括:袋式过滤器通风孔的排气口,一旦出现故障,可能逸散出爆炸性混合物;非频繁打开的设备附近,或凭经验认为粉尘被吹出易形成泄漏的设备附近,如气动设备或可能被损坏的挠性连接等;袋装粉料的存储间,在操作期间,包装袋可能破损,引起粉尘扩散;通常被划分为21区的场所,当采取排气通风等防止爆炸性粉尘环境形成时的措施时,可以降为22区场所。这些措施应该在下列点附近执行:装袋料和倒空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能形成可控的粉尘层且很可能被扰动而产生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仅当危险粉尘环境形成之前,粉尘层被清理时,该区域才可被定为非危险场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每年,教育部将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笔试分数线,即所谓的国家线,英语、数学、政治、专业课均有国家线,总分亦有国家线。一般情况,一区国家线高于二区分数线,一般会差2-10分。相应地,报考院校在一区的考生称为A类考生,报考院校在二区的考生称为B类考生。如果考生成绩只要有一门课或者总分不过国家线,那么就意味着此次考研失败,也没有机会参加调剂。但是,如果报一区的考生单科或者总分没过一区的分数线,但是过了二区国家线,就有机会参加二区招生单位的调剂。二区分数线和考研难度比一区低,但相应的经济发展和教育也会不如一区,考生们报考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决定。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嫩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地方各级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先后设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简称大区。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法律依据:(国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限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2种观点: 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划分如下:一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较为齐全;二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处于中等水平;三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的艰苦边远地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划分标准:1、一类地区:通常指的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密度大、生活成本高的城市或地区;2、二类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和生活成本处于中等水平;3、三类地区:指的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口密度小、生活成本较低的城市或地区。综上所述,地区划分标准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程度,将地区分为三类:一类地区表现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备、服务全面;二类地区则经济、设施和服务均衡发展;三类地区则面临经济滞后、设施缺乏、服务不足的挑战。【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一、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是由国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估,结合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的。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类。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含量标准:人类的生存环境是在标准大气压下,空气中的氧含量百分之二十点九三(体积百分比)。法律依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分别填写《作业证》相关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线。2、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入受限空间如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使之清楚作业存在的危害、风险及注意事项。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和配置必要的救援设施和消防器材等。5、作业前半小时应对受限空间气体进行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6、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部位取样。其它安全要求: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1、过错性辞退(1) 概要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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