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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结婚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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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W在北京CBD一外资金融企业工作,月收入7000元,是个典型的白领女性。与男友相处三年,却在不久前的谈婚论嫁之际分道扬镳,原因是名下有几十万元存款的男友提出要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这令W大为恼火,她无法接受这种过于直白的划分双方财产的方式。

这次失败的感情经历让重回单身生活的W开始正视问题。几年的积累使她在银行有近十万元存款,她也开始怀疑自己是否愿意把这十万元积蓄全部带入婚姻生活,听到看到周围越来越多的婚姻亮起红灯,W希望找到比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更含蓄一些的方式来安排结婚前的私人财产。

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

显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符合中国文化,即使是年轻人,也有很多无法接受这种方式。虽然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和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理财顾问表示,很多恋爱中的年轻人不愿谈及财产问题,认为有伤感情,其实,婚姻包括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对婚前及婚姻财产进行预先管理和安排是在感性基础上一种理性对待婚姻的态度,可以避免因财产纠纷影响婚姻质量。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和法律约定(包括投资股权或房地产等)。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两者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针对W的情况,理财顾问表示首先可以通过购买保障型保险为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此时可以先购买较低的保障,婚后再根据双方收入情况追加保额。”

同时,购买基金型保险产品可以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许多夫妻在为各自父母、亲戚的花费问题上意见不一,擅自动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这类矛盾更加恶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些万能保险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许多寿险公司都推出了万能保险,虽然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差别不大:投保人所交保费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进入投资帐户。投保人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并且可以方便的从投资账户中提取资金,达到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

除了利用保险进行婚前财产安排,购买房产也是W可以考虑的选择。以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一处较小的房产,也可由父母赞助全款购买,将来可做投资用。

律师介绍说,《》对按揭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种对银行的债务关系,即婚前由一方缴纳首付款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理财仍是关键

婚前财产得到了巧妙的安排,而婚姻存续中的财产问题更多。

利用人寿保险还可以预防很多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婚姻和事业的财产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对自己投资或参与经营企业的家庭尤其重要。

万能型保险产品同样能为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做出贡献。万能寿险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样,具备很强的灵活性,但在所投资企业出现问题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会面临被冻结的风险。

“这份保险买给谁也很重要,买给妻子,对投资帐户资金的支取权力就在妻子手中,便于妻子更好的安排家庭生活之用,避免丈夫为自己的事业任意支取保险金。”蹇宏表示,“同时,被保险人享有指定受益权,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并且不涉及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问题。”

保险受益权还可以用来解决婚外恋情可能给现有家庭带来的财产风险。“我们当然不鼓励发生婚外恋,但一旦出现非就必然涉及到抚养权和继承权的问题,给婚姻家庭带来的经济问题必须正视并采用合适的方法解决。”。

以前一段时间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某著名球星私生子问题为例,抚养权可能很容易得到安排,考虑该私生子将来与该球星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会危害到婚内子女的利益,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安排在现阶段协商解决继承权问题。

该球星可以为自己购买一份终身寿险,并指定该非婚生子女为100%受益人,并签定终生不可撤消受益权的约定,同时对方也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协议,而终身寿险的保额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在婚姻中还有很多寿险产品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享有更和谐的生活。比如经济较弱势的一方可以为自己购买一份长期寿险产品来保障将来稳定的生活。

在我国尚未得到发展的个人信托在国外的婚姻理财上发挥着重大作用。一刚刚通过劳动部中国理财规划师资格考试的人士介绍,国外很多夫妻离异后会通过个人信托解决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取得权的一方为避免取得监护权的一方擅自挪用抚养费,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支付信托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由信托公司定期、定时、定额的将抚养费支付给监护方。

“将来我国一旦开征遗产税,个人信托必将在安排婚姻财产问题上发挥作用。”该人士表示。

一、离婚财产分割保险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的不安全感越来越重,保障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商业保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现今投资渠道的丰富,商业保险在保障的基础上更多的承载了投资的功能,表现在储蓄型、分红型保险。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的,主要包括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而财产保险主要为短期保险,一般不会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也不会太高。

家庭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机动车责任保险,通常也是每年缴费。而在离婚案件中价值较大而且争议最多的就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也是这部分。但有些人寿保险不是单纯名为人寿保险,也可能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附加分红型的人寿保险等等。本文主要谈的也是人寿保险。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寿保险投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但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属于受益人的。在与保险公司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以后,保险费则转化为保险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人寿保险保单,在离婚时分割方式主要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

1、办理退保后分割现金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扣除相关费用,其实是很不划算的。如果是投保的时间较短,退保后返还的现金可能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损失。由于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的一方要求退保,另一方不愿意退保,希望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则可以采取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其中夫妻便是一种。但是离婚后相应的身份关系消灭,则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除非作为被保险人的另一方同意,则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不然夫妻便不能再为对方投保。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外一方。当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则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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