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民间借贷中的部分利息转为借款本金,如何结算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举例:双方2015年2月5日初始借款金额27万元约定的是2%月息,2015年8月16日借款共计产生3.2916万的利息,双方约定将3万利息并入本金,即借款本金30万,月息仍为2%,现在需要结算2015年2月5日-2016年2月16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
方式一:计算借款本息之和(30万本金):本金+(2015年8月16日-2016年2月16日)利息+剩余0.2916万元利息,即本息之和为:33.8916万(30万+3.6万+0.2916万)。
方式二:计算本息之和(27万本金):本金+(2015年8月16日-2016年2月16日)利息+3.2916万元利息,即本息之和为:33.5316万(27万+3.2916万+3.24万)。
综上所述:方式一计算方式的本息之和(将利息并入本金计算方式)高于方式二计算方式的本息之和(初始借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方式),即:33.8916>33.5316,所以将利息中的3万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以初始借款金额本金27为基数计算借款产生的利息。
二、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是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双方借贷关系已经产生了利息,逾期利息,那么还款不足额的情况下,借款项目的冲抵顺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 561 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四、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是否有上限?
由于2020年8月20起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的上限: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举例:2021年银行lpr的4倍为上限计算利息。即3.85%的4倍:15.4%,即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
那么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是怎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综上,如果双方借款期限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开始,在2020年8月20之后结束,那么利息可约定的上限应该是分时间段分别计算,计算出不同时间段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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