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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在地方医院看病怎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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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门急诊费用

在参保地和参保地以外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门急诊就医,经医保结算后,扣除起付线以下和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在参保地以外未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门急诊就医,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扣除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

住院费用

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予以免收。

门急诊费用,区分医保实时结算和异地医保不能实时结算两种情形:能够实时结算的如北京、上海等地区,除起付线和完全自费部分(即:医保明确的完全自费药品、检查、医用耗材等)外,其余费用(包括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由军队医疗机构据实核销;不能实时结算的(我国大部分地区,门诊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除完全自费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军队医疗机构据实核销。

住院费用,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予以免收。

本规定所称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医保政策明确的除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个人先行负担和完全自费之外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因特殊原因医保不能异地实时结算的,住院费用需先回参保地报销后,再凭住院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参保地医保报销结算凭证,由收治医院对应由军队免收的费用部分予以退费。

.军人新生子女如何就医

军人新生子女尚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可以凭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

法律依据: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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