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佳旅游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典婚姻篇离婚彩礼条款

民法典婚姻篇离婚彩礼条款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对离婚彩礼的规定概括如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重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两年以上或同居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不予返还结婚彩礼;可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同居两年以上或同居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以及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关于离婚彩礼的规定如下: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一、彩礼返还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二、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离婚彩礼的返还条件和限制已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但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满两年以上或生育子女,均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婚姻自由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