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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征收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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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征收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有以下: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征地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一般可以获得四部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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