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佳旅游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贪污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贪污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贪污罪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首先,骗取财物,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次,窃取财物,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最后,侵吞财物,即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所有。

法律分析

贪污罪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3、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拓展延伸

贪污罪的常见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贪污受贿、虚报冒领、滥用职权、截留挪用、贿选等。为了应对贪污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反贪机构,加强监督和调查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对贪污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加强公众监督,鼓励举报贪污行为;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贪污犯罪。通过综合应对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遏制贪污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结语

贪污罪是公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为了应对贪污罪,我们可以建立反贪机构,加强监督和调查力度;制定和执行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贪污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贪污行为;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贪污犯罪。通过综合措施,我们能有效遏制贪污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