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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处罚同时处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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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处罚同时处理是可以的,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哪些情形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执法机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所以执行机关对违法人员是有执法权的,可能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以下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下情形违反行政处罚法将不予行政处罚:

1、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但要责令监护人进行管教。

2、对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该酌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自己行不的期间做出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由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违法行为轻为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及时进行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通过的也是撤销处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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