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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誉罪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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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主体;

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

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一、侵犯商业信誉是如何构成的?

侵犯商业信誉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中国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罪是如何规定的?

诋毁商业信誉既遂的行为人会被人民法院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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