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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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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常接触到的两个法律术语,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很多人会误以为这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达,很容易混淆,其实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有哪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相邻关系的含义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的含义

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

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2、法律效力不同

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

3、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4、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不同

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5、权属不同

一般都认为只有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才会发生相邻的关系。而哪怕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地役权,特殊情况下,两块土地隔了一段距离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6、救济方式不同

受害人会提起所以权的行驶受到妨害之诉,一般都是在相邻关系受到了侵害以后。然而,受害人如果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侵害的请求之诉的话,一般都是在地役权受到了损害之后。这都是由两者之间的权利性质不同所决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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