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根据情况羁押时间长短不同:
1、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届满时无法调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例如:
(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査的,补充侦査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办案期限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