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和租赁同时出现,如果双方没有协议,那么房屋应当归房东所有,但房东应当对承租人的投资作出补偿。
承租人可以获得补偿的前提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未租赁期限未届满。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如果承租人和所有权人可以就解除租合同达成一致,则由所有权人按照合同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或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未达成一致,则需要分别进行讨论。住宅性房屋的承租人主要有三部分补偿一是剩余的房租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二是搬迁的费用,三是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修和添附的费用和损失。
一、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承租人在拆迁中所具有的性质
(一)承租人具有从属性。
由于房屋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拆迁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即对所有权人进行安置的原则,在拆除租赁房屋时当然也是首先考虑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是否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取决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协议的性质及约定。由于不存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重复补偿安置,所以从这一角度讲对承租人的补偿取决于被拆迁人的让渡。所以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相当程度上从属于被拆迁人。
(二)承租人具有性。
导致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有性的原因是租赁权的用益性。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即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于被拆迁人。需要说明的是,承租人的性不仅体现在权利方面,如的补偿请求权、的权利救济权等,同时也体现在其义务方面,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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