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起诉担保人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1、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担保人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担保人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如果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1、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选择管辖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一般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如何确定起诉美容院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管辖大致如下: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