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不得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医疗机构在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过程中,不应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不得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多收或少收,不得向受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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