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齐精智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夫妻另一方仅是公司股东的股东,不构成公共经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余只要夫妻一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包括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夫妻另一方就有可能对另一方为公司经营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