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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裁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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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程序性问题,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保全、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法律分析

(1)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与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法职权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民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各类决定。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一些程序性、非争议性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诉讼裁定的程序主要包括裁定的提起、审理、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在裁定程序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当事人在裁定程序中享有申请复议、上诉等法律救济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民事诉讼裁定是民事案件中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强制性决定,包括起诉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裁定程序应确保公正、公平、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上诉等法律救济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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