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刑罚分级: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涉及伪造、虚假身份、作废信用卡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欺诈行为必须涉及信用卡的使用,包括盗用、伪造、冒用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次,必须存在欺诈意图和明确的欺诈手段,如虚假交易、虚构消费等。此外,被害人必须有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信用受损等。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欺诈金额、欺诈次数等也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用卡欺诈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旦符合立案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信用卡欺诈案件,执法机关会依法依规进行立案,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结语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处理严格依法,根据欺诈金额和情节的不同,刑罚和罚金也有所区别。对于数额较大的欺诈活动,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而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欺诈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于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欺诈行为涉及信用卡的使用、存在欺诈意图和明确手段、被害人实际损失等要素。执法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理信用卡欺诈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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