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完毕,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为共有财产,没有协议,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变为共有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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