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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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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纳税人。
进口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关税的纳税人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单对经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而言,关税的纳税人就是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收货人或发货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
关税的特点具体如下:
1、关税是间接税,以进出口的货物与物品作为征收对象,再把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2、关税作为单一的价外税,具有比较强的涉外特征,与各国的利益关系紧密;
3、关税具有强制性,固定性,间接性,无偿性,预定性,海关根据国家的权力依法进行强制征收,并非自愿捐纳,并且作为国库收入,无需给予补偿。
目前,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的单位(即具有自理报关资格的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十二类,具体如下: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分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属;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短补偿贸易企业;
11、接受外国的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上述单位须通过向海关申请,成为自理报关单位后,即取得了纳税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出口关税主要以从价税为计征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我国还在一定口商品临时开征出口暂定关税,出口关税或者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出口暂定关税税别出口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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