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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主体和劳动主体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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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的公司和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一致,可以先去单位了解原因,要求单位及时更改,如果单位拒不改正,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因为这是违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会有以下问题:

1、有关社保的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2、员工可能会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3、导致员工部分社会政策享受受到影响。

现在社会,社保缴纳已经不单单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缴纳的问题,其与员工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非常紧密。有的地区出台政策,要求员工落户必须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还有的地方社保缴纳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员工子女上学等。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单位签订的重要书面文件,证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就是缴纳社保的单位,不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样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给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在次月就应当缴纳社保,给个人建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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