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目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次,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第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而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