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去哪交强制执行申请?
1. 强制执行申请需要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
2.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也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
3.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4. 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二、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办?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强制执行工作由谁执行?
1.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2.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3.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4.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