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是常见的措施。但是,有一些财产是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这些财产包括: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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