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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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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如果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但如果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此外,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乡一级政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但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乡镇政府是否有强拆执法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强制拆除的权力,只有在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其强行拆除时才会被要求参与。因此,乡镇政府不能直接行使强拆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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