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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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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未能成功后,如果您需要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 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 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 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准备好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但原件也要带上,法院会审核。如果能在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线索,会使执行更快。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求真实有效,最好能详细具体,避免发生执行错误。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执行,如果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后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 划拨: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

3. 扣留、提取: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将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变卖是将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拍卖是由执行机关将查封、扣押之物品,交由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基础上卖出的行为;收购是对查封、扣押的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买卖、而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物品,交由专门单位按照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的措施;

5. 强制交付:以强制方法实际交付特定物给申请人的措施;

6. 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对于占有房屋的被执行人,则适用强制退出的措施;

7. 强行拆除: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予以拆除的一种执行措施;

8. 强行销毁:将物品予以损毁,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与功能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和证据。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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