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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瑕疵是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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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有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或者一般违约行为则不同。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3、应以食品是否“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来判断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即虽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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