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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规官方兽医应当由什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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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官方兽医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其行为需保证独立、公正并具有权威性。

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

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公章,填写《XX县(市、区)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报所在地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本级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公章,并按编码顺序汇总填写《XX市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报送省厅审查。

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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