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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施工过程质量验收,检验批不合格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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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在检验批验收时,发现存在严重缺陷的应返工重做,有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消除缺陷,返工或返修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发现某些项目或指标(如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予以验收。
3、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的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有哪些?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检测的验收。
1、由专职人员对原材料进行检查、检测的管理,严把质量关;
2、按照设计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3、做好各班组的自检工作和交接工作;
4、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防止质量隐患;
5、做好施工一记录、技术资料保管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6、钢筋硅施工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SOZO4一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SOZOZ一2002)有关规定执行。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YBJ201一83),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O221一95),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一9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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