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没有第一债权人、第二债权人和第三债权人之说!但可以转让、转让后法律没有说明是第二债权人
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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