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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无证厂房补偿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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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拆除不予补偿,但未超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根据法规,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就补偿事项达成协议,如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等。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1、如果无证的厂房是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是不会给予补偿的。根据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集体土地无证厂房补偿政策的改革与实施

集体土地无证厂房补偿政策的改革与实施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无证厂房涌现出来,给土地资源利用和城市规划带来了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积极推进补偿政策的改革与实施。

改革的目标是确保集体土地无证厂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政策的核心是对无证厂房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补偿。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无证厂房的产权,也能够推动城市规划的有序进行。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和监管体系。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无证厂房的登记管理和合法化工作,以确保补偿政策的顺利实施。

通过改革与实施集体土地无证厂房补偿政策,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土地资源支持,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也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城市化进程注入更多活力和动力。

结语

在集体土地无证厂房补偿政策的改革与实施中,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是重要目标。调整补偿标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监管体系是必要措施。同时,加强登记管理和合法化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通过这一改革,为城市发展提供稳定可持续的土地资源支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城市化进程注入更多活力和动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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