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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团伙诈骗10万元被判多年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对于团伙诈骗金额达到10万的情况,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此类罪行的刑罚依法进行。

法律分析

团伙诈骗1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除此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网络团伙诈骗案:涉案金额10万元,法庭判决出人意料的结果

近日,一起涉及网络团伙的诈骗案件在法庭上审理。据了解,该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以虚假身份进行网络诈骗,共涉及金额高达10万元。然而,法庭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呈现了大量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手段。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态度坚决,试图辩解自己的无辜。然而,法庭仔细审理了所有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最终,法庭对该网络团伙的成员做出了判决。与公众预期不同的是,法庭并未严厉惩罚这些犯罪分子。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认罪态度,最终判决结果较为宽松。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关注。一些人认为判决过于宽容,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够;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情况,判决结果相对公正。

无论如何,这起网络团伙诈骗案的审判结果令人意外。它提醒我们,网络犯罪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结语

网络团伙诈骗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法庭在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认罪态度后,做出了较为宽松的判决。这一结果提醒我们,网络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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