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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了,临时工,单位能不能辞退我?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规、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怀孕期间能否继续从事临时工作?

怀孕期间能否继续从事临时工作,这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辞退、降薪或者变相辞退、降薪。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包括禁止安排繁重、有害的工作,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等。然而,临时工的权益相对较弱,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单位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与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区分具体情况。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情形下可被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临时工的具体权益保护,建议您与单位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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