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晡乳期的女职工在用人单位不得被解雇,但可以自愿辞职,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经济补偿金。如遭拒绝,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分析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孕妇自己辞职是可以的,不过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辞职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处理,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不批的话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拓展延伸
临时工怀孕后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临时工怀孕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保护。首先,雇主不得因为临时工怀孕而非法辞退或歧视其权益。临时工在怀孕期间有权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假和哺乳假等福利待遇。此外,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孕期工作的合理安排,避免对胎儿和孕妇的不良影响。如果雇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临时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临时工怀孕后享有合法权益保护,雇主应尊重和保障其权益,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孕妇自愿辞职,也应按正常程序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临时工怀孕后,雇主应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假和哺乳假等福利。如遭遇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综上所述,保护孕期女职工权益是法律的要求,雇主应尊重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