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商标抢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商标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但并不属于欺骗或不正当,我国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故商标抢注不存在排挤竞争对手的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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