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拆迁补偿款是要交税的,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企业根据转移计划,在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在企业处理收入的购买或建设与转移前相同或相似的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取得产业重设),或者改良其他固定资产,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或者配置员工的,以及扣除固定资产重设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