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责任包括:
1、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的义务如下:
1、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认股并缴纳出资;
3、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4、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
5、组织办理申请成立的有关手续;
6、召集创立大会;
7、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