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引发网友关注,女儿为12万彩礼状告母亲,一起看看法院支持哪方。
通过判决书我们能了解到基本案情:被告张某和原告郎某是母女,07年张某和郎某的父亲离婚后肚子抚养郎某,18年郎某和男友恋爱后坚持与之订婚,认为女儿还小的张某起初并不同意,但郎某坚持如此甚至不惜在婚前怀孕,张某无奈应允。为了证明自己的对郎某的心意,男方通过中间人给了张某彩礼12万,两人很快举办了婚礼,19年初孩子出生,之后两人才去领证。
因为孩子,郎某在家当起了全职妈妈,生活难免拮据,她便想找母亲要回当初的彩礼,多次索要遭拒后,今年初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母亲张某归还其彩礼12万,郎某称,订婚当天丈夫给了12万现金彩礼给张某,张某之前也表示会再给她2万嫁妆,但是她多次向母亲索要这14万都遭到推脱或拿几百几千块打发她。
郎某认为,这些钱加起来可抵嫁妆款,为了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她依法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母亲张某归还丈夫给予的12万元彩礼。
彩礼究竟是给谁的?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求?被告张某辩称,因为孩子太小她不放心才要了12万彩礼,当时郎某称只要她同意两人的婚事就把这笔钱给她当抚养费,也同意把钱放在她那里保管。张某后回复郎某,自己就她这么一个女儿,最后钱也还是她的,既然她坚持要跟对方过嫁就嫁吧。
而现在她不同意给出这笔钱,是因为从原告郎某结婚至今,钱已经零零散散地拿给她了期间她给郎某还贷近两万、现金一万、购买金项链花费一万六、购买情侣手表六千、购买钻戒六千、衣物两千,还有多笔数千元的转账,林林总总加起来约十一万,所以她只能同意把剩余三万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通常我们会基于保管合同要求保管寄存人交还财物,但本案被告收取的12万元是男方给的彩礼,按照当地习俗,彩礼通常会根据女方的家庭状况,用于办婚宴嫁妆等,也就是说它不必然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且本案被告在原告结婚时为其还清此前贷款、购买多件首饰衣物,原告婚后被告又多次转账给付她钱款,累计近七万元,也就是说这笔彩礼大多已经用于原告生活,原告称这些转账系赠与的证据不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保管彩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