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佳旅游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处罚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法律分析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拓展延伸

违规从事医疗工作的惩罚措施

违规从事医疗工作的惩罚措施是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者所采取的一系列严厉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暂停执业、行政拘留等。此外,违规执业者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民事赔偿等后果。这些惩罚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同时,对于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来说,合规经营和遵守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规从事医疗工作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暂停执业、行政拘留等。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合规经营和遵守法律法规是从事医疗工作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维护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